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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院氢能产业分院章程

信息来源: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3-3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协同创新院氢能产业分院(以下简称“分院”)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结构,确定分院体制与运行机制,保障分院各方优势力量协同开展氢能技术创新研究及产业应用推广,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分院接受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的直接指导。

第三条 分院依托福州大学建设,总部设在福州大学。

第四条 分院根据业务需要,可组建联合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允许。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五条 分院面向国家及福建省发展氢能产业的重大需求,以政产学研用协同为手段、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技术创新和转移为牵引、人才培养和社会发展为目标,以“立足福建、服务产业、辐射全国”为发展定位,依托福州大学,汇聚福建氢能领域的优势研究力量,联合国内相关创新力量,探索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的新模式,围绕氢能产业全链条涉及的制氢、储氢、运氢、用氢等重点方向,建立整体协同创新的科研组织和管理模式,推进资源合理配置、成果共享和技术转移,在全面提升福建氢能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形成具有福建特色的氢能优势学科,实现福建氢能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创业型大学建设的协同发展。

第三章 理事单位

第六条 分院理事单位:福州大学、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亚南电机集团、福建久策集团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大紫金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以及福建雪人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第七条 分院首批入驻单位由首批理事单位讨论决定。

第八条 分院可根据发展情况,增减理事单位和入驻单位。

第九条 权利:

1.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分院理事会委员的权利。

2.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理事会会议。

3. 对分院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4. 有权查阅分院章程、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对中心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5. 共享使用协同单位汇聚的人才、科研、学科等资源,开展协同创新活动。

6. 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权利:联合研制开发项目所形成的技术成果,依据双方实际贡献的大小确定所有权。

7. 成果转让的科技成果收益,根据各方所占权益进行分配;成果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成员单位有优先认购权。

第十条 义务:

1. 资源汇聚与共享:依据协同创新院氢能产业技术分院实施方案,依托单位及理事单位优化以学科交叉融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汇聚各自的优势资源,用于协同分院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接受分院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和统一使用,主要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科学仪器设备、运行系统、科技图书、期刊、报告、论文、专利和技术标准等。

2. 根据分院的总体规划和分工,发挥各自优势,面向国家和福建省发展氢能产业的重大需求,围绕氢能产业全链条涉及的制氢、储氢、运氢、用氢等环节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协同开展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协同创新活动,提供创新活动的配套经费。

3. 遵守分院章程,保守分院秘密。

4. 支持分院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分院协同创新业务发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分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是中心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

1. 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即分院院长,由福州大学化肥催化剂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担任;副理事长9 名,由主管部门和理事单位选派相关负责人担任,委员31名,任期4年。

2. 职责:

(1) 确认和聘请分院咨询委员会人选。

(2) 审议和确定分院的发展规划、发展重点和目标。

(3) 协调各理事单位之间的关系。

(4) 审议分院的重要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

(5) 审查分院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 听取和审议分院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7) 制定和修改分院章程。

(8) 审议其他分院重大事项。

3. 议事方式:

(1) 对分院制定和修改章程等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同意。

(2)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分院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3) 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委员会

1. 组成:由来自国家有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海外相关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和管理人才组成。分院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16名。工程技术委员会由理事会聘请,一届任期四年。

2. 职责:

(1) 为分院的总体规划、方向遴选、产业推广、人才培养和引进、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等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2) 对分院的阶段研究工作和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3) 提供技术咨询和市场信息。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

1. 组成:分院设立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分院主任、副主任由理事单位推荐、由理事会讨论任命。

2. 主任职责:

(1) 主持分院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并向理事会和依托单位负责。

(2) 制定分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3) 制定分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制定分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5) 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 任免PI、平台负责人、各业务部门、代表机构、联合研发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7) 指导、协调各业务部门、PI团队、代表机构、联合研发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8) 决定业务部门、代表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考核和奖励等事项。

(9) 分院管理章程或依托单位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3. 分院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培育平台、人才培养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

4. 分院常设机构为PMO,设正、副主任各一名。

5. 分院设四个业务平台:技术研发平台、产业培育平台、人才培养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中心可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调整或增设相关业务平台。

6. 分院设立研发和管理PI岗位若干,每个PI可组建6-10人固定人员团队。

PI团队负责人对分院主任负责,可制定本团队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专兼职人员的聘用、薪酬、奖励等。其中,PI团队可推荐干事一名,由分院主任和团队负责人进行“双聘双考核”。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分院成员增减须经中心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分院的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福州大学审核。

第十七条  理事单位及入驻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应履行退出分院的程序:

1. 单位被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

2. 自愿退出分院;

3. 不能有效履行分院共建协议和章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4. 合约到期,没有继续合作意愿。

第十八条 分院出现下列情况,应履行解散程序:

1. 分院无法按照共建协议和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2. 因外部原因导致分院必须解散;

3. 其它需解散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对本章程中的未尽事宜,可通过协商形成各方签字盖章的附件,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本章程自2021年3月3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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